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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一)凡是1993、1994两年已经进行区域性三项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长治、阳泉、晋城、朔州等地市所属的71个县(市区)(名单附后)在1995年上半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太原市为国家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城市之一,按照试点精神,也应在1995年上半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其它地、市及其所属县、市、区都要在普遍推行区域性三项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同时,加快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步伐,于1995年10月底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个别县和少数特殊情况的企业也应在1995年底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国务院各部和省直企业,都要按照上述部署,带头实行劳动合同制。各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地方联系,及时指导与支持企业的改革,做好与地方改革的衔接工作,力争提前或者保证与所在地企业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
  凡是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都应率先实行劳动合同制,这是现代企业制度对用工制度的基本要求。
  (三)要积极稳妥地开展集体合同制度的试点。为有利于从整体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地、市都要从外商投资等非国有企业和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中选择2-3户进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
  (四)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政策,应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经贸委、省体改委、省总工会关于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4〕100号)执行。
  按照上述要求,为保证在1995年底前全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必须切实抓好以下几点:
  (一)要加强领导,切实把《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认真处理好加快改革与稳定的问题。各级政府应把实施《劳动法》当作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提出的“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方针的一件大事来抓,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要从坚持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劳动合同制的全面推行,列入1995年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要紧密结合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动员各有关部门、企业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人事、经贸、体改、工会等有关部门都要密切配合,针对各地、各部门、各企业的不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劳动合同制在本地的如期全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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