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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晋政发〔1994〕118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劳动制度改革有了较大发展。1983年开始在部分企业新招工人中试行劳动合同制,1985年在全省逐步推开,1986年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及与这个规定相配套的几个暂行规定发布后,不仅在新招工人中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而且实行了养老和待业保险制度,恢复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使劳动关系的建立开始向法制化方面迈进了一步。为消除两种用工制度并存的弊端,1988年以来又积极地进行了优化劳动组合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试点。特别是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确立后,为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快了劳动制度改革的步伐,劳动制度改革已由单项突进转向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为重点的三项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并不断向纵深推进。今年全省进行区域性三项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已有长治、阳泉、朔州、晋城等地市所属的71个县(市区),占全省县区总数的60%。还有半数以上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实际上已由试点转向整体推进的快车道。特别是《劳动法》颁布以来,随着学习,宣传《劳动法》广泛深入的开展,太原等地又进一步涌现出成批大中型企业积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好形势。据统计,截止九月底,全省参加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三项制度改革的企业已有3200户,职工97万人,其中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1933户,职工59.03万人;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1411户,职工57.9万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巩固完善国有企业省级统筹的基础上,有100个县市实行了非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县市统筹;失业保险在国有企业市、县统筹的基础上,正逐步扩大为城镇所有职工。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创造了较好的内部及外部环境。
  《劳动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肯定了十五年来劳动制度改革的成果,并指明了今后改革的方向,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大大加快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进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部的统一部署,我省在1995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步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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