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工程
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1995〕65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现将《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根据《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的安全、适用、美观等状况,达到国家和省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要求以及合同约定标准的程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工程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执行;
(三)检查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务方的质量体系和质量检测手段;
(四)监督建筑工程质量,核验质量等级;
(五)查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
各级各类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定。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务方均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质量责任。
第六条 发包方应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未配备质量管理人员的,应委托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管理,并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