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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监理单位申请资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监理单位章程;
  (二)监理单位所在场所证明;
  (三)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技术人员名单、学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与承担监理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五)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及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承担监理任务的,应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资质证书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核验,并依照施工队伍进入本省承担任务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监理组织进入本省承担监理业务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质,接受管理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注册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
  (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承担过监理项目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遣的监理人员的姓名、国籍、简历、技术职称;
  (五)资产负债表、资金信用证明;
  本条前款所列文件和材料须是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九条 发包单位可以直接委托或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可参照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发包方选定监理单位后,应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监理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委托监理的业务内容和权限;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时间与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七)双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监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
  (一)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筑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经济定额和计价方法;
  (三)批准建设的文件;
  (四)依法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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