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
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1995〕64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有效地控制建筑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现将《山西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控制建筑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根据《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行建设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指依法成立并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受发包方委托,对工程项目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和保修期间的造价、质量、工期进行的控制活动。
第四条 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施监理: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国家和省重点工程;
(三)投资一千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四)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
(五)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
(六)发包方未取得相应的发包工程资质证书的项目。
其他工程项目是否实施监理由发包方决定。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
(三)制定监理工作发展规划,调控监理队伍的发展;
(四)查处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对监理单位资质进行初审;依法查处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从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监理资质,经审查合格,发给资质证书,确定监理范围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监理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