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
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1995〕45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土地资产的使用效益,堵塞土地资产和收入的流失,促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净收入足额上交财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依法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未通过出让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均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缴纳单位。
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有土地使用租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土地价款;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未经出让程序,出租、转让、抵押、折价入股、投资、联建等办法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按本规定足额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缴纳的土地出让续期价款。
土地使用租金是指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未经出让程序而出租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获取收益的行为,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允许短期出租者,按规定标准缴纳的土地使用租金。
第四条 土地出让价款由成本费用和出让净收入组成。成本费用是指土地统征、预征和出让过程中所必需发生的支出。征用耕地的,主要是征地过程中的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和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新菜地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农转非基金等费用,进行土地开发的,还包括开发的成本;城镇国有土地出让主要是地面建筑拆、搬迁费。出让净收入是土地出让价款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本省境内土地出让最低限价由省土地局会同省财政厅管理制定。
本省境内禁止低于最低限价出让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