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1995〕104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山西省引进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引进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鼓励本省各界人士的引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直接引进投资使用期限为三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
(一)国外金融部门融资优惠利率贷款,项目融资贷款;
(二)不需要政府和银行担保的国外投资;
(三)港、澳、台及华侨投资;
(四)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引进资金奖励审定委员会,并委托有关部门办理具体事宜。
第五条 奖励金额按引进资金分档计算,具体公式为:得奖金额=(10至100)万美元×5‰+(101至500)万美元×4‰+(501至1000)万美元×3‰+(1001至5000)万美元×2‰+(5001万美元至1亿美元)×1‰+1亿美元以上×0.5‰。
前款所列101、1001、5001为分档区数。
发放奖金以当日美元和人民币的比价用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引进资金为人民币时,按照当日同美元比价折合美元依照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公式计算。
第七条 领取奖金的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和领取奖金应同时办理。
第八条 凡引进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和项目管理部门及资方签订引资协议,并到引进资金奖励审定委员会填报引进资金申报单。引进资金按出资方和用资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到位,用资方的开户银行出证认可后,按下列规定领取奖金:
(一)资金全额到位:按引资总额的比例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