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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款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5日)停止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款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1994〕114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企业改征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款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我省营业税退税意见如下:
  一、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二、前款所说“1993年12月31日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199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的经营期限”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限,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延长期;“5年”是指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三、营业税的具体退税事宜:外商投资企业退还营业税,可于年度终了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式样附后),同时附送营业税完税证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一级税务机关复核;地市主管税务机关于年度终了50日内,将上述有关材料逐户汇总上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各地在接到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的营业税退税批准文件后,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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