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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十四)兴办民营科技型企业,其注册资金额度可根据行业特点适当放宽;对私营科技型企业经营场地确有困难的,可以创办人的家庭住所注册登记。新办民营科技型企业可在一年内减半征收企业公告费和管理费。
  (十五)民营科技型企业中科技人员的技术职务职称资格,根据人事部《关于民营科技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5〕7号文件)精神办理。
  四、引导联合,壮大规模,积极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产权改造
  (十六)提倡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的企业相互合资、参股、合作、联营、兼并、合并,优势互补,发展成较大规模的生产组织、经济联合体、或组成新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逐步实现资本股份化、经营多元化、产业规模化。允许民营科技型企业承包、租赁、购买、兼并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允许科技人员以其非职务技术成果入股。
  (十七)鼓励民营科技型企业与国营大中型企业在产业和技术上积极合作、相互促进,形成共同的利益结合体。鼓励民营科技型企业到乡镇企业技术入股,创办研究开发机构,或与之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积极向乡镇企业扩散和辐射技术。
  五、优化外部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十八)经各级科委认定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用于“四技”活动的技术性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建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部门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十九)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免征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优惠待遇。
  (二十)积极探索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改革试验,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广辟资金来源渠道,从优支持其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基地建设。
  (二十一)要逐步增加科技贷款,对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积极探索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运转。
  (二十二)切实解决民营科技型企业在成果转化中间环节存在的实际困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要在继续鼓励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同时,对民营科技型企业开放实验仪器设备等,实行有偿使用。
  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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