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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加快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转变科技运行机制
  (六)大力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各类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改革方针,调整结构、分流人才,兴办国有民营的科技型企业。经批准,也可整建制地转变为国有民营科技型企业或民有民营科技型企业。
  (七)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资产控股、租赁、拍卖或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兴办民营科技型企业,要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号)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国有民营科技型企业产权变动中的资产评估工作,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国有企事业单位兴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派到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的人员,应与兴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民营科技型企业不具法人资格,上述人员应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人员的劳动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实行人员分流后,属于零星转移的单位,工资总额不减;属于成建制整体转移的单位,按规定核减工资总额。
  (九)对到贫困县与乡镇企业联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享受贫困县优惠政策。
  三、鼓励科技人员走向社会,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
  (十)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科技人员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中一部分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投身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
  (十一)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可通过调动、辞职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承包、租赁民营科技型企业,其人事组织关系及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并按政策规定保留其原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和工龄连续计算。
  (十二)留学回国人员来我省兴办各类民营科技型企业,由省级有关部门积极提供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费和一定数量的科研启动费,其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根据省有关规定评定。
  (十三)外地科技人员来我省兴办各类民营科技型企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中,凭应聘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证明,可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户手续;对投资200万元以上,或带可供转化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优先办理本人及家属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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