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5日)停止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1995〕113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意见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科技体制,促进我省民营科技型企业迅速发展,根据国家科委、
国家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促进民营科技型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民营科技型企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科技事业,推动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大力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是分流科技人员、调整科技结构,推动科技经济一体化,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民营科技型企业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和经营的,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的技术经济实体。它既包括由集体或个人集资兴办的,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私营经济的民办科技机构;也包括由国有科技机构、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投资兴办的,其它经济成份参股的,实行国有民营机制的科技型企业。
(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制定鼓励、扶持、放宽、搞活的政策,帮助解决具体问题,为其创造优良的社会发展环境。
(四)各级科委要把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审批、管理、统计等纳入正常的工作渠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五)各类民营科技型企业,在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请科技贷款、申报成果鉴定与奖励,参加技术职称评定,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技术进出口及技术活动等方面,参照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对待。在国家技术改造、引进和工程建设中要充分发挥民营科技队伍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