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级政府在制订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优先考虑节水农业建设,在投资和政策上予以支持。各级财政对节水农业建设的投入要逐年有所增加。
八、各级金融组织要根据国家信贷政策,积极筹措资金,支持节水农业的建设。财政部门可从小型农田水利补贴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贷款贴息。
九、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划要求,独资、合资、合作兴办节水工程。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等办水新机制,拓宽资金渠道,扩大资金数量。动员和组织乡镇企业、村办企业拿出相当部分的资金以工补农,以副补水,用于节水农业工程建设。
十、积极引进外资。加快扩大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政府贷款及国际无偿援助,对大中型工程进行节水改造。采取合资经营方式,吸引外商、华侨投资兴建大中型农业节水工程。
十一、用足用好每个农村劳力每年规定投入的10--20个水利劳动积累工。本着自愿的原则,允许投工者“以资代蓄”、“以工换工”,在一些节水工程任务大的地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劳动积累工的数量。
十二、财政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资金,可实行先干后补,多干多补,以奖代补的办法,调动地方自筹和群众办水、社会办水的积极性,形成“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机制。
十三、建立完善水利建设激励机制。对在节水农业建设中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地(市)、县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群众要进行表彰、奖励。
十四、切实加强对节水农业建设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节水农业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节水农业建设任务列入政府的任期目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水利部门负责节水农业建设的统一规划、技术指导、计划安排和材料供应,切实为节水农业建设搞好服务。
十五、发扬顾全大局、团结治水精神,加快节水农业建设。节水农业建设任务紧迫、工作繁重,涉及全社会方方面面,各个地区之间都要从大局出发、组织动员广大群众参加。政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积极支持节水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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