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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

  (八)对无力修复的废旧老化工程和集体自筹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以及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允许在资产评估、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推行拍卖、转让、租赁、股份制等经营形式。
  (九)鼓励水利行业积极发展城镇供水、水电和综合经营。新上水利建设项目,要把工程管理和综合经营配套设施纳入建设内容,为工程自我维持自我发展创造良性循环的条件。
  (十)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和集体、个人按照流域规划要求,独资、合资、合作兴办水利水电工程。
  (十一)建立农业节水奖励基金,实行先干后补,以奖代补办法,推动以节水为中心的灌区更新改造维修配套的快速发展。
  (十二)加强水利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各级政府要根据“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保证重点、讲究效益”的原则,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用于水利的投资,由省水利厅统一安排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金融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充分发挥投资的整体效益。各有关部门都要支持水利投资体制的改革,对水利产业予以重点扶持。
  四、从严执法,加强水行政管理和水政建设
  (一)全面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治水、管水、用水。各级水利部门要依法落实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等制度,加强水资源的统一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真正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和水质。
  (二)各地要建立健全水利执法机构,组建精干的水利执法队伍,依法开展水利执法和监督工作,保证水事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认真查处破坏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刑事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犯罪分子。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理顺水利公安队伍体制。具体办法由省水利厅和公安厅制定。
  (四)落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在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生产和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水利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防治方案进行施工,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投资治理,所需经费列入生产和建设投资。
  (五)加强河道管理,严禁河道设障和侵占河道。修建跨河、穿河、沿河建筑物,必须按规定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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