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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

  (三)完善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确保用足用好每个农村劳力每年规定投入的10--20个水利劳动积累工。本着自愿原则,允许投工者“以资代劳”、“以工换工”。在一些水利水保建设任务大的地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水利劳动积累工的数量。
  (四)各级金融组织要根据国家信贷政策,积极支持水利建设,努力争取国家专项优惠贷款。允许从农田水利补助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贷款贴息,扩大水利投资。效益好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发行债券。
  (五)积极引进外资。继续扩大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政府贷款及国际无偿援助。采取合资经营方式,吸引外商、华侨投资兴建供水、水电和水利综合经营项目。
  (六)省电力发展基金要照顾到中小水电开发建设。
  (七)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和农业发展资金,要严格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八)对于防洪、除涝等社会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以国家投资为主,动员受益区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合力兴办。
  三、完善水利产业政策,建立富有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一)水利工程供水水价从一九九五年起按水利工程固定资产重置价核算供水成本,调整工程水价。农业水价按供水成本核订,部分经济作物可高于成本。调整工程水价。农业水价按供水成本核订,部分经济作物可高于成本。工业供水按供水成本加一定盈余核订。城镇生活用水可略低于工业水价。新建水利工程原则上实行新水新价,超计划用水实行加价办法收费。由省物价局协商有关部门制定。
  (二)农村小水电上网电价本着保本微利原则,由物价局制定。
  (三)已经开征的水资源费、河道采砂费、水土流失治理费和补偿费等,要完善征收管理办法,保证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按照有关规定留成和上交。
  (四)依法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作为河道堤防维护管理、更新改造的主要经费来源。
  (五)河道范围内水利部门投资治理河道后,新增滩地、护堤地、水库、渠道等水工程所占土地,应按原权属确定,不得随意改变权属。因水利部门投资,由旱地变成水地的,允许有偿使用。确需用作非农业建设的,应按用地审批权限报批。
  (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产权代表,要分级管好国有水利固定资产。要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明确职责,落实制度,严格考核。逐步形成以产权管理为核心的水利固定资产管理体系。要建立水利固定资产消长与效益的统计和考核制度,以及对新增水利固定资产项目的经济评价和财务分析制度。
  (七)水利工程设施是国家每年投入积累的巨大物质财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侵占、平调。农村小水电站及自有电网、水产渔塘、水利综合经营项目、水管企业等工程设施和单位的产权关系、运行体制以及经济利益格局,不得擅自变动,资产不允许无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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