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炭企业要认真宣传、贯彻《
矿山安全法》、《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晋政发〔1994〕20号、晋政发〔1994〕94号文的规定,按本“实施意见”组织执行。
(二)各地(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和各矿务局要建立整顿领导机构,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设整顿办公室及专职人员,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整顿工作方案,处理日常事务。
(三)各地(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和各矿务局,要分季度将整顿情况逐矿汇总,并将汇总材料上报省煤炭厅和同级人民政府的煤炭领导组。内容包括:整顿验收情况,确定整顿验收合格的矿,边生产边整顿的矿,应立即关闭矿的明细表。
(四)整顿合格的矿由煤炭主管部门牵头,与煤炭运销部门签订产销合同,由煤炭主管部门发给准销牌,悬挂于煤矿进出口处,按季或按月发给准销票证。不合格矿、无证矿不发给准销牌和准销证,不允许生产和销售。
(五)运销公司设在运煤公路和煤焦营业站负责检查准销票证,对无准销票证的运煤车辆没收其煤炭。
(六)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成立煤矿安全纠察队,负责煤矿整顿情况的巡回检查。并监督各煤焦营业站对煤炭准销票证的执行情况。
(七)煤炭准销牌和准销证的式样、发放和管理办法,安全纠察人员的权力和义务、证件、奖惩办法等由省煤炭工业厅(局)统一制订,发布执行,并以布告的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张贴,大力宣传。
(八)经整顿确定关闭的煤矿,由县级煤炭主管部门的整顿办公室,报请同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行关闭。经整顿合格的矿井,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上报同级煤炭领导组和省煤炭厅(局)备案。
(九)小煤矿的整顿工作要常抓不懈,乡镇每月检查一次,县每季检查一次,地、市(矿务局)半年检查一次。地、市(矿务局)要将小煤矿整顿的汇总情况每半年上报省厅(局)一次。省厅(局)除每年统一检查一次外,还要不定期进行抽查。
七、奖惩办法:
(一)煤矿整顿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省厅(局)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总结评比大会,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对整顿工作不力、不能按要求执行的,要批评教育并限期补课。对长期完不成整顿任务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