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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煤炭工业厅(局)关于继续整顿小煤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煤炭工业厅(局)关于继续整顿
 小煤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1995〕77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煤炭工业厅(局)《关于继续整顿小煤矿的实施意见》,现予转发。望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迅速开展工作,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关于继续整顿小煤矿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小煤矿的清理整顿工作虽进行过多次,但私开乱挖、一证多坑、越界越层开采的现象仍没有彻底解决。部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未停产整顿。资源浪费、小煤矿事故频繁的状况没有根本好转。因此,必须以国务院、煤炭部和山西省颁发的有关法规和小煤矿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文件为依据,坚决对全省范围内的小煤矿继续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整顿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顿的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两个行政法规和乡镇煤矿发展的十字方针,彻底解决我省小煤矿矿点多、规模小、装备差、资源回收率低、抗灾能力低的落后面貌和滥采乱挖、越层越界开采的不良倾向,保护并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促使乡镇煤矿走联营改造的道路,确保乡镇煤矿的健康发展和为兴晋富民做出更大的贡献。通过整顿把全省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销售经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整顿的范围:
  乡镇、村、街道、知青、个体办矿,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办的各类小煤矿,武警部队办矿,国有重点煤矿自办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小煤矿,煤炭部和煤炭厅(局)直属单位开办的小煤矿及各种形式的联营小煤矿。
  三、整顿的内容:
  (一)审查办矿单位的办矿资格、管理体制是否理顺,按照晋政发〔1994〕20号文要求的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证》领取情况。
  (三)越界、越层是否退回本矿区内,是否打好符合要求的永久密闭,矿法人代表是否作出不再越界越层开采的书面保证。一证多坑矿是否按省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手续。
  (四)因违法采矿危及公共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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