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严肃、认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整顿走了过场的人员和单位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金矿整顿的组织领导及取缔非法开采、选冶黄金活动的全面贯彻实施,村委主任、乡(镇)长、县长、专员、市长是第一责任者。
(二)村民委员会对本村范围内出现的一切违法采选行为负责。对本村村民在任何地址的违法采选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对本村以外人员在本村范围违法采选黄金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采选活动,坚决制止并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所属各村民委员会对违法采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及教育管理村民。接到村民委员会报告的违法采选行为或发现违法采选行为,立即组织力量予以取缔并报告县地矿局。
(四)已取得合法采矿权的金矿企业必须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依法开采,发现私开金矿(点)要坚决制止并立即向县地矿局报告;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本矿职工与私开金矿者勾结,泄露地质资料及开采、设计等资料。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县地矿局负责本县矿产资源的开发监督,发现违法采选行为或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违法采选行为,立即按《
矿产资源法》予以查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再由地矿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黄金管理部门负责黄金生产管理,协助地矿、公安、环保、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非法开采、选冶黄金及收购金矿石等活动,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对非法提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扰乱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生产、工作秩序以及妨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八)环保部门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黄金采、选、冶活动的责任者,依法予以查处。
(九)工商部门对“三证”不全的矿山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纪监部门对不顾党纪国法,支持、包庇甚至入股参与非法开采、选冶黄金活动的党政干部;对该查处不查处、该取缔不取缔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按管辖权限予以查处。
通过整顿,要强化管理、堵塞漏洞,严格控制黄金生产物资的销售,严格金矿石调运制度。对黄金矿山实行封闭式管理,金矿产品(包括金矿石、金块矿、金精矿粉、合质金、成品金)确需外调的,由黄金管理部门按计划和生产需要统一安排调拨,运输单位凭黄金管理部门的调拨单位和地矿部门的准运证安排运输;地矿部门没收的非法开采的金矿石由地矿部门发放金矿石准运证,运往黄金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
矿产资源法》执法手段,组织地矿、公安、冶金、交通、工商、黄金管理等部门,在金矿区交通要道设置检查站,查禁非法销、运的金矿产品,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的不法行为;有关部门要强化管理,定期对金矿区生产秩序及社会治安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维护正常的生产、治安秩序,使黄金产区的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状况有明显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