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政府、有关地(市)及各产金县(市)分别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整顿工作。
(三)搞好宣传教育,组织干部、群众广泛深入学习宣传《
矿产资源法》、《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山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依法办矿,依法监督。
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整顿金矿秩序的宣传工作。
(四)开展调查摸底。组织精干有力的队伍,对所有金矿区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要把全省金矿的开采现状,非法开采、选冶的基本情况及有多少干部参与了非法开采选冶活动等情况摸清,为下一步的整顿工作作出准备。
第二阶段:建章立制(1995年7月1日--8月底)
(一)省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及我省实际制定一部适合我省黄金矿业现状的暂行管理办法,使各级政府在以后的黄金矿业生产管理中有法可依,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采选黄金、纵容无证开采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的管理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阶段:集中整顿(1995年9月1日--10月底)。
(一)对清理出来的非法无证开采及选冶、倒卖金矿石、走私黄金以及金矿区的卖淫、嫖娼、污染环境等违法乱纪行为,组织地矿、公安、工商、环保、纪监等部门按管辖权限依法彻底查处。
(二)各级政府要抓典型案件、抓大案要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87〕公发24号)精神,严厉打击走私黄金的活动,凡累计查获黄金50克以上的,可视为大案处理。对那些屡教不改、顶风作案的违法采金者和包庇纵容违法采金的领导干部要坚决从重从快处理。
(三)组织各地(市)进行交叉检查。
(四)根据交叉检查情况进行补课及复查。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1995年11月1日--12月底)。
(一)对金矿整顿工作进行总结。
(二)省整顿领导组对各地(市)整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巩固整顿成果。
五、职责及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