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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金矿区秩序的通知[失效]

  3、对其他擅自开采黄金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金者,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拆除设备、切断电源、封闭井口,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屡教不改、拒不停止开采者,依照刑法156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取缔非法选冶黄金的活动,拆除、没收混汞碾、氰化池、溜槽等选冶黄金设施和设备及氰化物、汞等材料,并没收非法选冶黄金的矿产品及半成品金、成品金。
  (三)依法查处非法买卖金矿石的活动,没收违法收购和销售的金矿石及违法所得。
  (四)对为非法开采、选冶黄金提供爆炸物品、氰化物、汞等物资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及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五)对黄金矿区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对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破坏采矿、勘查设施,扰乱矿区和勘查区的生产、工作秩序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查处擅自出卖、转让、透露地质资料的行为,没收非法所得,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七)追究放开个体开采选冶活动、助长个体及无证采金选冶活动的责任人的责任、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三、组织领导
  整顿金矿区秩序取缔非法开采、选冶黄金活动是一切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省及各产金地(市)必须加强领导,成立有地矿、冶金、经委、纪监、公安、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领导组,组织精干得力的工作班子常抓不懈。
  主要产金区的大同市、忻州地区、临汾地区、运城地区、朔州市及其产金县也要相应成立金矿区整顿领导组并设专门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地(市)、县(市)的分管专员(市长)、县(市)长要担任整顿领导组的组长,切实加强领导。
  四、方法步骤及进度安排
  整顿金矿秩序取缔非法开采、选冶黄金活动的工作从1995年5月23日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对非法开采选冶黄金活动的查处要贯彻整顿工作的始终,随时发现,及时查处。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组织发动及调查摸底(5月23日--6月30日)。
  (一)省政府、有关地(市)及各产金县(市)成立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开展督促、检查、协调及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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