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5日)停止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金矿区秩序的通知
(晋政发〔1995〕51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及有关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最近一个时期,在我省一些产金矿区生产秩序十分混乱。非法开采、选冶黄金的不法行为猖獗,不仅破坏浪费国家金矿资源,严重影响、干扰金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和勘查矿区的正常工作,污染环境,也助长了走私和倒卖黄金等不法行为,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这些问题的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有的地方置国家法令于不顾,管理失控,放任自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黄金产区黄金生产秩序进行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的目的
制止乱采滥挖,取缔无证开采和非法选冶活动,保护国家金矿资源,维护探矿权人探矿权和采矿权人采矿权。通过整顿使金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选冶,实现金矿秩序明显好转,促进金矿勘查和黄金生产有序发展,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稳定。
二、整顿的要求
(一)规范办矿行为,取缔无证开采,制止乱采、滥挖。凡未按冶金部、地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1994〕冶黄字第485号),取得《开办黄金矿山批准证书》、《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三证”)开采黄金的,均属非法开采,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凡未依法取得“三证”,或“三证”不齐全而开采黄金的,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整顿:
1、对由县政府组织开办的,具有一定效益又未侵犯他人探矿权、采矿权的金矿企业,一律停止开采,责令依法申请,限期办理审批和领取“三证”的手续。
2、对正在办理审批、发证手续的矿山企业,要立即停产整顿,取得合法采矿权后方可生产;办证程序不完善的采矿权人,责令限期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