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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产运销宏观管理的补充通知


  为了强化煤炭运销过程的执法执纪管理,省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煤炭稽查队(以下简称稽查队)。
  一、稽查范围
  对全省范围内的各级各类煤炭(包括洗精煤、焦炭,下同)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收购单位以及煤焦销售营业站、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和各级煤炭交易市场的生产、销售、运输、价格、结算、收费、财务等经济活动进行稽查监督,保证生产、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稽查内容
  (一)稽查全省范围内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对省政府“以销以运定产”,产运销一本帐管理,限产压库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盲目生产的煤矿,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稽查全省范围内煤炭经营企业铁路,公路运量计划完成情况,对以非法手段争计划、争车皮、压价倾销、大量挤占铁路运力的行为按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三)稽查煤炭生产企业出厂价,经营企业合同成交价,对不按规定擅自降价倾销的生产和经营企业,有权扣减其煤炭销售和运输计划,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稽查各项专项基金以及服务费、管理费的征收、上交情况,对漏交、欠交、截留专项基金的予以追缴并加倍处以罚款。对各种名目的乱收费给予制止和查处。
  (五)稽查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结算制度和结算办法的执行情况,重大是经营企业商业汇票的执行情况。
  (六)稽查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财务制度及执行情况,以及对煤款的回收和清欠计划的完成情况。
  三、稽查方式
  (一)报表、报告制度。各级各类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交易市场、收购单位等,要按规定的稽查内容和要求,定期按统一表格制表报送稽查队。重要事项要专题报告。
  (二)抽查制度。稽查队要长期坚持在企业执纪执法,进行巡回稽查,定期不定期地对稽查对象进行抽查。
  (三)进驻制度。对重点生产、经营企业,煤炭交易市场,可派稽查人员短期、长期进驻,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四、机构设置
  煤炭稽查队只限于省、地(市)两级成立。稽查队的组建要按照廉洁、高效、专业、精干的原则,由省、地(市)两级计委、经贸委(经委)、物价部门、审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炭运销公司派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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