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项维简费
通过铁路和公路外运出省销售的地方煤炭,每吨原煤征收5元专项维简费;每吨精煤征收7.50元专项维简费。由各级煤炭运销公司负责收取。专项维简费的40%由地市煤炭运销公司缴地市煤管局,用于煤矿的防火救灾和安全技措项目;60%由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汇总后缴省炭厅,用于煤矿的瓦斯治理和安全技措项目。
对上述各项用于技术改造的资金和煤炭系统用于煤矿建设的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形成一种制约监督机制。
四、水资源费
山西省境内各级各类煤矿、洗煤厂销售的煤炭,每吨原煤征收2元水资源费;每吨精煤征收3元水资源费。由税务部门负责收取并逐级上缴省财政厅,用于引黄工程水利设施的建设。
各级发煤站(发煤单位)、各级煤炭运销公司在收到结算款项后,必须在一周内将上述各项专项基金按规定上交渠道足额上缴,不得瞒报漏报,不得占压挪用;各开户银行要密切配合及时办理各种专项基金的上缴划转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顶票压票,拖延划转时间,以及从中抵扣款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发运站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全省各级各类煤矿和煤炭运销单位煤炭发运站的管理,进一步理顺煤炭运销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山西省境内各级各类煤矿和煤炭运销单位的煤炭发运站(包括铁路专用线,下同)必须持有山西省煤炭领导组批准、山西省经贸委颁发的煤炭发运许可证方可开通运营。未经山西省煤炭领导组批准、省经贸委颁发煤炭发运许可证的煤炭发运证,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开通运营,一经查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各级各类煤炭发运单位在地方建立的煤炭发运站(不包括统配煤矿在本矿区的装车系统),都属于地方煤炭发运站,由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进行行业管理。
三、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系统的煤炭发运站,站长必须由煤炭运销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并由同级煤炭运销公司任命和考核。
四、各地方发煤站,要按省政府关于煤炭专项收取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各发煤站在收到款项后必须在一周内,将上述各项专项基金按规定上缴渠道足额上缴,不得瞒报漏报,不得占压挪用一经查出除补足专项费用外,要撤销该煤炭发运站站长的职务。
五、凡在山西省地方煤炭发运站发煤的系统外的煤炭发运单位,必须持有经省煤炭领导组同意、省经贸委颁发的煤炭发运许可证,并有自产的原煤上站(不包括省煤炭进出口公司、省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省协作办物资协作总公司、省能源产业集团公司系统的发煤单位,下同),方可安排发运。否则,煤炭运销公司所属发煤站不得为其装煤发运。一经查出要撤销煤炭发运站站长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