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统配煤矿不得为煤炭部直属公司和原山西煤管局直属公司代发铁路外运煤炭。省审计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一经发现除没收其代发收入外,要处以每吨原煤35元、每吨精煤52.5元的罚款。
八、组建煤炭稽查队。为了加强煤炭产、运、销管理,决定在省煤炭领导组下设煤炭稽查队。煤炭稽查队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审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煤炭厅、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共同派员组建,对煤炭限产压库,煤炭、焦炭运销,煤炭、焦炭价格,各项收费等进行执法执纪方面的稽查。稽查人员一定要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对稽查人员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
以前所发有关文件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专项资金的暂行办法》;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发运站管理的暂行办法》;
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稽查队的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专项基金的暂行办法
为了确保山西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得到必要的补偿和煤矿技改、安全补欠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家规定从1994年10月起不再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和有关对山西煤炭专项基金的收取进行调整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一)通过铁路外运出省销售的地方煤炭,每吨原煤征收20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每吨精煤征收30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由当地煤炭运销公司收取后逐级上缴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按月上缴省计委。省计委对吨煤征收的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按25%的比例按季度返还有关地市计委。此项基金的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通过公路外运出省销售的地方煤炭,每吨原煤征收20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每吨精煤征收30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由煤炭运销公司按月收取后逐级进行上缴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汇总后,按月上缴省计委。省计委按季返还地(市)经委10元,用于地(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留省的10元按季将60%划拨省经贸委掌握,用于全省重点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40%由省计委掌握,用于全省基本建设。
二、生产补贴款
通过铁路和公路外运出省销售的地方煤炭,每吨原煤征收10元生产补贴款;每吨精煤征收15元生产补贴款。由各级煤炭运销公司负责收取。生产补贴款的50%由地市煤炭运销公司缴地市煤管局;50%由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汇总后缴省煤炭厅。省煤炭厅和地市煤管局要将生产补贴款纳入地方煤炭发展基金,用于重点煤矿的技术改造和重点产煤县小煤矿的联营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