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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产运销宏观管理的补充通知

  五、全力抓好地方煤炭出口工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在明确产权,保证各级地方财政收入的前提下,组建产销一体化的“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走集团化、实业化、国际化的道路。从出口煤上缴的20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中,集中吨煤5元,设立“出口煤发展基金”。从1995年开始,对地方自营出口煤超计划的部分,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留省煤炭进出口公司10元,用于出口煤炭基地和设施建设,增强煤炭出口后劲。
  六、统一煤炭专项基金收取标准。煤炭专项基金包括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生产补贴款、专项维简费和水资源费。各地要严格按专项基金的收费项目、标准、分配比例、上缴渠道、使用方向严格进行管理,不准擅自增加和减少收费项目、抬高和降低收费标准,不准隐瞒和截留专项基金。专项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要给予严肃的政纪处理和经济处罚。
  七、加强军队煤矿移交地方铁路外运量的计划管理和专项基金的收取。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煤矿移交山西地方管理的有关规定,军队煤矿移交地方后,原军队煤矿实际占用的铁路运量移交山西地方管理。国务院国函(1994)19号文“关于改革山西煤炭工业管理体制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由山西省政府分解下达全省境内各级各类煤矿产、运、销计划,并协调执行中的问题,保证完成国家煤炭外调任务和省内工业、民用煤炭的需求”。为了加强对原军队煤矿计划各项基金的收取,保证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决定成立“山西煤炭、焦炭调运办公室”,对铁路运量计划外的煤炭和全部焦炭运输进行统一协调。办公室由省经贸委、省煤炭厅(局)、省冶金厅、省乡镇局、省煤运总公司派员组成,隶属省政府煤炭领导组领导。办公室设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办公室主任由省经贸委郭保林副主任兼任(具体办法另行下文)。
  除国家统配煤矿和地方统配煤矿外,山西省境内的煤炭运销单位均以1993年铁路实际外运出省煤炭量为基数,超运部分视为实际占用的军队煤矿1993年的铁路外运量,每吨原煤按35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20元,生产补贴款10元,专项维简费5元)、每吨精煤按52.5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30元,生产补贴款15元,专项维简费7.50元)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由省煤运销总公司汇总后交省计委,其中40%由省计委掌握用于全省基本建设;60%按季划拨省经贸委掌握,用于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这个比例两年不变。省审计部门要对这部分资金在经济效益、产业结构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形成一种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煤炭运销公司要加强对地方发煤站的管理。对在地方发煤站收购和发运地方煤炭的煤炭部直属公司和原山西煤管局直属公司,各有关地方发煤站和地方煤矿要按规定每吨原煤以35元、每吨精煤以52.5元收取费用,并按规定渠道足额上缴省煤炭运销总公司。(1994年按每吨原煤20元,每吨精煤32.5元收取费用)。在1997年以前对1995年全国煤炭订货会安排的煤炭部直属公司20万吨、原山西煤管局直属公司235万吨和省煤炭厅综合经营总公司80万吨铁路外运出省计划,由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按每吨原煤20元、每吨精煤30元进行收取后上缴省计委,其中,对原山西煤管局直属公司235万吨计划收取的费用,50%返还省煤炭厅(局)用于安排职工子女的就业和发展第三产业;50%返还中国煤炭博物馆,用于该馆配套设施建设。煤炭博物馆煤海大厦及其配套设施,要在1996年底前完工;对于煤炭部直属公司的20万吨计划收取的费用,由省计委返还中国统配煤矿销售运输公司;对省煤炭综合经营总公司的80万吨计划收取的费用,由省计委返还省煤炭厅,作为安排职工子女就业和发展第三产业的资金。另外,由省计委在集中的军队煤矿收缴费用中,每年划给中国煤炭博物馆400万元,用于煤炭科教文和征集陈列。1996年底以后取消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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