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产运销
宏观管理的补充通知
(晋政发〔1995〕9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理顺煤炭产运销秩序,省政府以晋政发〔1994〕94号文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产运销宏观管理的通知”,现就解决当前存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全省煤炭生产要坚持贯彻“以销以运定产”的方针,实行煤炭产运销一本帐管理,严格控制生产总量。省煤炭厅(局)要组织煤炭运销企业与煤矿签订产销经济合同。煤矿要以产销合同组织生产,煤矿合同内生产的煤炭,各级煤炭运销公司保证安排销售;煤矿合同外生产的煤炭,各级煤炭运销公司一律不准安排销售和运输。煤炭产量要与工资总额和流动资金贷款挂钩,对产销率低于98%的统配煤矿每超产1吨煤,省煤炭厅(局)扣减工资总额吨煤5元;地方煤矿以地市进行考核,对产销率低于98%的地市每超产1吨煤,省计委减少返还地市的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吨煤5元。同时,对超合同计划生产的煤矿,有关银行不予安排流动资金贷款。省政府要和各地市、省煤炭厅(局)签订限产压库目标责任书,将限产压库指标作为考核各地市专员、市长、省煤炭厅长(局长)政绩的主要指标之一,对限产压库不力、盲目组织生产的有关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二、认真执行煤炭挂牌价,制止压价倾销。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要根据市场行情按季度制定并公布全省煤炭挂牌价。全省各级各类煤矿、煤炭运销企业按挂牌价与用户协商价格,签订购销经济合同,供需双方根据挂牌价在合同上议定的成交价,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降价。对擅自降价倾销的,除扣减其外运计划外,要扣除当事人和其领导的全年奖金。
三、认真执行商业汇票结算办法,确保煤炭货款的回收和清欠。全省煤炭系统要坚决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163号文件的规定,煤炭货款结算执行商业汇票结算办法,及时结算货款,做到新帐不欠。谁造成新的拖欠,谁负责、处理谁。切实做到“不给钱不发煤,不进票不发煤,不还帐不发煤”。对94年底前拖欠的煤炭货款,省煤炭厅(局)要制定清欠计划,把清欠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煤矿和煤炭运销企业领导头上,并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实行清欠责任制。对清欠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不积极清理煤款拖欠,仍然给欠款严重的用户继续发煤的单位领导要追究行政的、经济的责任。
四、全面进入煤炭流通领域,抓好煤炭经营。全省煤炭系统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煤炭经销工作,搞煤炭大经贸、大流通、大市场。在进一步完善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在煤炭集散地设立分市场和储煤场,并逐步在煤炭主要销地建立分市场和储煤场,做到产销直接见面,减少中间环节,保护用户和煤炭生产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