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发文之日起,各地要严格禁止新建土焦炉,各有关地(市)、县(区)、乡(镇)、村要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将禁止新建土焦炉的责任落实在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头上。
(四)对现有的土焦炉要按照“限制、改造”的方针,限期改造。土焦改造要以改良焦过渡,逐步向大机焦方向发展。要本着“严禁土焦炉,改造萍乡炉、推广新型炉、发展机焦炉”的原则,力争用3年时间逐步取缔土焦炉。用3至5年时间完成排污严重的改良型和小机焦焦炉的改造。
(五)土焦改造工作按照先城镇和平川,后边远地区和山区的顺序,用一年时间,先改造城镇、平川经济发达地区的土焦炉,重点是关闭大中城市周围5公里,铁路、国道和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河道两侧0.3公里,温泉、疗养区、文物保护区周围1公里,洪水水位线0.2公里范围内的土焦炉;再用一年时间,改造和关闭经济状况中等地区的土焦炉;第三年改造和关闭边远地区和山区的土焦炉;个别贫困地区土焦炉的关闭时间可适当再延长一些。
(六)土焦改造工作要堵导结合,要引导土焦生产企业走联营改造的道路,发展规模经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要加快发展大中型机焦炉,经济状况中等的地区推广小型机焦炉,发展先进改良型焦炉;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以推广先进改良型焦炉为主。
(七)鼓励焦化企业开发煤焦副产品,扶持企业由单一炼焦转向煤焦深加工。
(八)土焦改造资金来源以企业自我积累,自筹自用为主,辅之以申请银行贷款、乡镇企业专项贷款和焦炭发展基金,引进外资等。
(九)对积极改造土焦的企业,优先安排银行贷款和乡镇企业专项贷款;焦炭发展基金给予优惠利率;铁路优先安排运输。
(十)严格焦炭工业企业基建技改项目的审批程序。今后,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兴建焦化厂。新建和改扩建焦化厂,要按照发展规划和合理布点布局的要求,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属于新建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各级计委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送同级经贸委(经委);属于改扩建项目,要按照技术改造程序,由各级经贸委(经委)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送同级计委。基建技改项目。每年年底之前要逐步汇总上报省计委和省经贸委备案。
三、统一收费标准,合理安排使用。为保证全省焦炭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土焦改造步伐,提高产品质量,减少环境污染。省政府决定,统一全省焦炭运销征收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焦炭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
(一)焦炭能源基金。从1995年1月1日起,经铁路外运出省的焦炭,每吨征收20元焦炭能源基金。其中上缴省经贸委10元,地(市)和县(区)经委各留5元;凡经公路外运出省的焦炭,向用户每吨征收20元焦炭能源基金。其中,上缴省经贸委10元,地(市)和县(区)经委各留5元。焦炭能源基金按焦炭运销管理渠道归口集中收取:太钢、临钢、长钢、太原化肥厂、太原煤气化公司、山西焦化工业总公司等冶金、化工焦化企业,由省冶金厅冶金物资总公司负责收取;国有、二轻、劳改系统焦化企业及所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和个体煤矿自办焦化企业,由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系统负责收取;乡镇办、村办、个体办和与乡镇联办的焦化企业由省乡镇局供销公司系统负责收取;出口焦炭定点生产企业和三资焦化企业由省外经贸厅贸管处负责收取。焦炭发展基金上缴省部分,各归口管理单位按月度足额上缴省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