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焦炭产运销管理
若干问题的通知
(晋政发〔1995〕1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八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省焦炭产运销管理,引导焦炭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健康发展,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现就加强焦炭产运销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宏观调控,搞好行业管理。省政府煤炭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增加省外经贸厅、省冶金厅、省环保局为成员单位,由主管领导和有关处室人员参加省政府煤炭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工作。省政府煤炭领导组负责制定全省焦炭工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发展目标,审查规划布局,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全省焦炭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煤炭领导组有关焦炭工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和采取相应的实施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全省焦炭工业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全省焦炭工业生产、运销、出口、基建、技改、环保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下达焦炭铁路运输年度计划和出口焦炭年度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和指导焦炭生产经营单位加强产运销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企业走向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协调不同地区、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组织企业开展经济技术联合和协作。承办焦炭产销工作的有关事宜。
二、合理规划布局,积极改造土焦。各级经贸委(经委)要组织企业主管部门认真搞好焦炭工业的规划布局,从实际出发,加强管理和引导,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利用、脱贫致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
(一)焦炭工业的发展布局要和环境容量、运输能力、资源分布相结合,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布点布局。防止盲目上马,产销脱节,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今后凡在大中城市周围5公里,铁路、国道和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水资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河道两旁0.3公里、洪水水位线0.2公里、名胜古迹、温泉、疗养区范围内,一律不得兴建土焦炉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焦化设施。对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拆除焦化设施外,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