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正常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基本养老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补贴。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级人事、财政、审计、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给付。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遵循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财政和单位负担的比例控制在上月单位工资总额的17%--23%。具体比例由各地测算确定。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每月作出预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基金管理机构。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负担部分按全额事业单位征缴办法直接划拨;单位负担部分从自有经费中在税前列支,按月缴付当地基金管理机构。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在税前列支,按月缴付当地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缴纳的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3%,由单位代为扣缴。随工资增长逐步提高。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月起,单位按个人工资总额的1%给予补贴。
退(离)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按当地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起步比例预缴一个月的支付周转金。
第十一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本规定第8条规定筹集的基金不敷使用时,其退(离)休人员养老金的一定比例仍由原单位按其经费渠道负担。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基金管理机构存入其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