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1995]123号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之一,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搞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财政、劳动、银行等有关部门应紧密配合,协调工作。社会各界要大力支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地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其他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
中直、外省驻本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财政、本人所在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建产专项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强制实施。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工作人员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参加。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与个人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及社会工资挂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