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受理赔偿请求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任何行政机关,只要其执法活动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都可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为了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执行行为损害时得到及时赔偿,可能承担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必须有具体处理赔偿事务的机构。根据国办发(1994)106号文件要求,这项工作由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1)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2)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就此提出意见;(3)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4)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为此,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在近期内加强和健全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明确职责、培训人员、开展工作,并将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的联系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处备案。
三、从各地、各部门实际出发,抓紧
国家赔偿法的配套制度建设
国家赔偿法对基本的行政赔偿程序作了规定。国办发(1994)106号文件也明确指出,各地方、各部门可以从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对受理审理赔偿请求的程序,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等加以规定。据此,省人民政府将抓紧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机关受理、审理赔偿请求的程序以及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在省政府就上述问题作出统一规范之前,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可以联系工作实际进行规定,也可以按照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受理、审理复议申请和作出复议决定的程序办理。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门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是一种国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惩治犯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国家工作人员,减少国家损失的追偿制度。关于这种追偿制度,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因此省政府不作统一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具体的追偿条件和追偿标准。原则是:既要有利于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不滥用职权,又要考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际承受能力,使追偿制度切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