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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1995〕43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为了保证国家赔偿法全面正确地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办发(1994)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要从我国政权性质的高度,认识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
  国家赔偿法依据宪法关于“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赔偿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行政赔偿范围、程序、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并且增加了刑事赔偿的重要内容,从而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比较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国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不仅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对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都有重大意义。
  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学习、宣传、培训干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明显。但是,仍有少数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国家赔偿法的认识不高、重视不够。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我国政权性质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严格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在近期内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实施国家赔偿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具体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和办理赔偿事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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