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5日)停止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西省医用血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政发〔1995〕27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山西省医用血液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医用血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山西省医用血液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的用血需求量和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人数,编制年度献血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地区)、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献血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献血计划。下一年度献血计划应在本年度十一月底以前下达。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所在地血液管理机构的要求统计本单位符合献血年龄的公民人数,逐级上报,并组织健康检查和献血。
普通高等学校和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应每年确定一个年级为献血年级。
本省驻军(含武警)应确定军人在服役内某一年为献血年。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
《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规定的供血者年龄确定献血公民人数。
第六条 公民义务献血后,采供血机构应发给公民义务献血证和规定的营养费;无偿献血的,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由所在地血液管理机构发给完成献血计划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