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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财政部门在印制票据时,票头统一套印山西省财政厅票据专用章和本地市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得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收费票据:
  (一)从事生产、经营、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
  (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种票据。
  第六条 收费票据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收费单位不得混用收费票据,不得将收款收据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得将收费票据用于收款。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
  通用票据适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一般性收费项目。
  专用票据适用于全省专业性特定收费,专用票据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多联式或单联式定额票据和非常定额票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分收款收据和内部结算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内部刊物、资料、书籍等按工本费收取的费用和社会团体交纳的会费等。
  内部结算收款收据适用于单位向职工收取的水、电、气费、房租、食堂管理费、差旅费等内部的往来结算。使用内部结算收款收据收取的费用属代扣、内部结算、待垫款项,不计入单位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九条 购买票据的单位,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有健全的会计管理制度和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
  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和收费机构使用的票据,一律由主管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向财政部门购买。
  第十条 收费单位到财政部门购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须持省物价部门或省物价部门委托的市(地)、县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或财政部批准建立基金或集资的文件。财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后,发给票据购买证。所有单位均须凭证购买票据,财政部门对票据购买证和票据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 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须在收费票据上加盖收费单位财务或收费专用章。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使用收费票据(内部结算收款收据除外)收取的资金,应分别纳入预算或预算外管理。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资金按规定交入国家金库;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资金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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