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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品行道德良好,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年满20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四)有法律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市(州、行署)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三个月以上法律知识培训,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
  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得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下列离退休人员,可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一)离任2年以上的法官、检察官;
  (二)曾专门从事法律研究、法学教育二年以上;
  (三)曾专门从事立法业务工作二年以上。
  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向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在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开展服务时,须持当年有效执业证和所在法律服务所的介绍信。实行亮证服务。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符合律师条件的,可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履行律师职责。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据本条例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
  (二)查阅、复制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应提供方便;
  (三)担任不需要侦查的、告诉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时,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通信;经人民法院同意并派员在场的情况下,也可以会见在押的被告人;
  (四)就案件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五)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他合法理由,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公告发布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推迟开庭时间;
  (六)对坚持无理要求、故意隐瞒重大情节、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委托或者解除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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