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产小汽车。
1.购买单台价格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征收2万元;
2.购买单台价格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40万元的征收15000元;
3.购买单台价格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30万元的征收1万元;
4.购买单台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的征收5000元;
5.购买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征收2000元。
第三章 小汽车教育附加费减免
第六条 下列单位购买小汽车,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减半征收:
(一)行政、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购买小汽车;
(二)各单位购买出租用的小汽车;
(三)购买省内在籍车(不包括购买外省、部队和个人的在籍车)。
第七条 下列单位购买小汽车免征教育附加费:
(一)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购买小汽车;
(二)经国家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接受国外或港澳台馈赠的小汽车;
(三)公、检、法、司等部门购买的囚车,医院购买的救护车;
(四)外商独资企业购买的小汽车,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指标内购置的小汽车。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控办代省征收小汽车的教育附加费,省和各地按实际征收额实行二八分成,即上缴小20%,留给各地80%。
第九条 各级控办征收小汽车教育附加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其收入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外收入。
第十条 各级控办在批准申请单位购买小汽车后,通知申请购车单位按规定交纳教育附加费,控购部门凭附加费收据开具小汽车《准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小汽车教育附加费。
第十一条 各级控办征收小汽车教育附加费,应当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领取收费许可证,指定专人负责小汽车教育附加费的管理,在银行设立专户存储,确保教育附加费专款专用。各地应在年终将分成的20%一次上缴省控办专户,由省控办连同省本级征收的附加费全部转入省级财政预算外帐户。各市、州、县(市、区)将分成后剩余部分转入同级财政预算外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