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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1997年11月24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已于1995年12月26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31日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31日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管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引导、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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