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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工作条例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4号)


  《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工作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5年1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2月25日

        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工作条例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挥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九万人以上的乡、镇,最多不超过十五人。
  第三条 主席团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的主要工作是:
  (一)决定会议的召开日期、地点和列席人员;
  (二)决定划分代表团,提出各代表团召集人的建议人选;
  (三)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
  (四)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开会时间、地点的决定和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以及拟提交会议审议的主要文稿送达代表;
  (五)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名单草案,以及需依法提请预备会议或者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和其他议题草案;
  (六)主持代表大会会议的预备会议;
  (七)依法需由主席团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设立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并为本届各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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