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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银行IC卡管理规定[失效]

  第三十一条 发卡银行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处理设备,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海南IC卡卡片及有关设备的保管。
  第三十二条 在海南IC卡网络上传输的数据,必须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以防止泄密或数据被篡改。
  第三十三条 发卡银行办理海南IC卡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发卡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海南IC卡存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卡银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的,由人民银行省分行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发卡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海南IC卡特殊社会应用业务,或擅自降低、变相降低海南IC卡交易手续费,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海南IC卡业务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的银行不按照《海南银行IC卡规范》规定的标准发行海南IC卡,或违反海南IC卡“统一布点”的原则布设海南IC卡读卡器的,由人民银行省分行责令限期停办,并处以交易金额5%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拒绝按照“统一布点”的原则配备海南IC卡读卡器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银行省分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期满之日起,对其按日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直至改正之日止。
  对在营业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海南IC卡的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处以所拒绝交易金额5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以开办海南IC卡业务为理由,擅自提高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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