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当按照《海南银行IC卡计费标准》向发卡银行交纳年费、工本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持海南IC卡在海南IC卡使用单位购物或消费,无需额外支付其他费用。
第五章 特殊社会应用业务
第二十三条 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海南IC卡可以用于具有特定支付内容的费用的支付。
前款所称的特定支付内容,是指卡内金额的支出必须有特殊记载,或卡内金额必须按照特定用途支出。
第二十四条 海南IC卡特殊社会应用,可以用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医疗费用的支付以及其他具有特定支付内容的费用的支付,海南IC卡持卡人要求在其IC卡内增设医疗保险等特殊社会应用功能的,无需再次交纳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开办海南IC卡特殊社会应用业务,必须向人民银行省分行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功能需求说明书;
(三)业务流程说明书;
(四)人民银行省分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人民银行省分行接到上述文件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六章 网络及安全保密
第二十六条 海南IC卡网络应当使用海南中国公用数据分组交换网、数据数字通讯网络。
第二十七条 发卡银行可以利用已建的专用银行网络独立组网运行,但必须保证该网与海南IC卡网络相连。
第二十八条 海南IC卡网络应当预留和省公共信息网络的数据接口,以使海南IC卡网络纳入省公共信息网络,并向省公共信息网络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九条 海南IC卡系统的保密体系应当符合《海南银行IC卡规范》的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海南IC卡读卡器进行操作和管理,严格按照读卡器的操作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