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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5]106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一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四)负责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六)负责对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七)检查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五)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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