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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一)本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本级财政、税务等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里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本级各项税收、企业上交利润、专项收入、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本级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本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四)本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上解上级预算收入,拨付补助下级地方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本级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
  (七)本级地方国库按照国家及省里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八)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 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本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省里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里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 为了做好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对下一级地方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体制,征收上级预算收入,管理和使用上级财政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及其本级预算外资金情况等有关财政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本级预算执行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第八条 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本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可以在预算执行期间,分阶段对本年度本级各部门实施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也可在预算执行终结后,于次年第一季度集中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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