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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5]103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

         山东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本级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法》,发挥财政在调控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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