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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个人,必须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一级甲等以上医院连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5年以上,具有当地户口。
  第十三条 申请在农村管理区设置卫生站的个人,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当地户口。
  第十四条 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七)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八)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五)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五条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除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由其本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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