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5]10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七日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驻粤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廉洁行医,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 医疗机构除从事医疗活动外,同时应承担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