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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立防汛办事机构,在同级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搞好所辖范围和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日常工作。
  城市是防汛工作的重点。应加强城市防洪工作,确保城市防洪安全。城市防洪实行市长负责制。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组织防汛安全检查和汛前准备工作。
  (二)编制、审批辖区防御洪水方案,协调、督促防汛预案的执行。
  (三)收集、处理防汛信息,管理洪水的监测、预报和发布。
  (四)负责指导防汛基础设施、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水毁修复。
  (五)管理防汛通讯系统的建设。
  (六)负责有关防汛物资器材的储备、调配和管理。
  (七)负责防汛经费的筹措、下达和使用管理。
  (八)开展防汛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
  (九)统计核实洪涝灾情。
  (十)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本省境内黄河、渭河、汉江主要河段按照地段和洪峰流量确定各级防汛指挥部的指挥权限(附件二)。
  第十一条 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防汛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抢险队伍,并造册登记,划定责任区,明确任务和责任。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和江河防洪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完善防汛抗洪的“防、抢、撤”方案 和处置特大洪水的应急措施。
  有关地(市)防汛指挥部负责编制辖区内黄河、渭河、三门峡库区、汉江、丹江、泾河、洛河、延河、无定河、窟野河等大江大河及重点城市、工业矿区防御洪水方案,报省防汛指挥部批准实施。
  中小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县(市、区)防汛指挥部负责编制,报地(市)防汛指挥部审查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认真编报汛期安全调度运用计划。大型水库调度运用计划由地(市)防汛指挥部审查,报省防汛指挥部审批;中型水库调度运用计划由地(市)防汛指挥部审批,报省防汛指挥部备案;重点小(一)型水库调度运用计划由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审查,报地(市)防汛指挥部审批;其余小型水库调度运用计划由所在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审批,报地(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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