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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现发布《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防汛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防汛岗位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及抢险的义务。
  第五条 防汛工作应保证重要江河堤防不决口,大中型水库不垮坝,主要交通运输和通讯干线不中断,城市基础设施不破坏;遇到超标准洪水时,应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把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章 构成和职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负责指挥领导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地(市)、县(市、区)和有防汛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都应设立防汛指挥部。负责指挥领导辖区的防汛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负责制定、审批本地区江河水库各项安全渡汛方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部备案。
  各级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防汛工作(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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