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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集体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每届任期3年。理事出现空额时,需经召开持股会会员大会补选。
  第十七条 职工集体股持股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通报职工集体股运行情况,就持股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集体股的管理以及会员权力的行使、吸收新会员等事宜做出决议。修改章程必须经持股会全体成员通过。

第四章 职工集体股持股会的权力、义务和职责

  第十八条 职工集体股持股会行使以下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
  (一)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
  (二)参加股东(职工)大会,对需要表决的事宜,应事先召开持股会会员大会,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征求会员意见。如果会员分歧意见较大时,可根据不同意见多少,在表决时分别投票。
  (三)职工集体股持股会可派出代表依法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
  (四)职工集体股持股会按投入企业的股份享有收益、分配和承担风险的义务。
  第十九条 职工集体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职工集体股股份凭证,维护职工集体股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职工集体股持股会会员名册,颁发由理事长签署的会员证作为管理的依据;
  (三)根据职工集体股分得的红利,拟定各项分配比例,提请股东(职工)大会的同意。

第五章 职工集体股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职工集体股持股会的资产和所持有的股金只能投入本企业,不准向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 职工集体股持股理事会理事长每年在企业利润分配时代表职工集体股领取红利。
  第二十二条 职工集体股分得的红利按以下顺序使用,使用比例由企业股东(职工)大会决定。
  (一)用于职工集体股的增资扩股。
  (二)用于企业职工的劳动分红,劳动分红以在职员工的工龄长短、岗位责任及贡献大小为依据,劳动分红当年直接分配到人。
  已实行集体股红利量化的企业转归劳动分红。
  (三)留作暂不分配的红利,用于对企业有特殊贡献员工的奖励资金、离退休职工有关费用的支付和其他风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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