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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集体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一)股东(职工)大会关于设立职工集体股持股会的决议;
  (二)股东(职工)大会制定的职工集体股持股会章程;
  (三)按照本办法设立的职工集体股持股会组织机构的文件;
  (四)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职工集体股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集体股持有的股份数额、来源、比例、价格、分配方式等;
  (二)职工集体股持股会的职责、权力、义务以及管理方式;
  (三)职工集体股持股会理事会产生办法、职责和议事规则;
  (四)职工集体股持股会负责人产生办法及其职责;
  (五)职工集体股持股会代表全体持股会成员行使股东权力和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
  (六)职工参加持股会的资料;
  (七)股东(职工)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增资扩股时,应对职工集体股的增资扩股作出说明,到管理机关办理资产变动手续。
  第十条 申请改制企业在确定法人代表的同时,须明确职工集体股持股会筹备组负责人,在开业的同时建立职工集体股持股会,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已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设有职工集体股的,须按本办法设立集体股持股会。

第三章 职工集体股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职工集体股持股理事会由持股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实行职工集体股持股会领导下的持股理事会负责制。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时或企业改制后,凡在册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满3年的,自然享有职工集体股持股会会员资格。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时,自然终止持股会会员的身份。
  第十四条 职工集体股持股理事会是常设管理机构,由职工集体股持股会选举产生。凡入厂满五年持有本企业股份的,能够维护职工集体股权益;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股东(职工)拥护,办事公道;熟悉本企业业务,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职工都有被选举的权力。
  第十五条 职工集体股持股理事会由不少于3人,不超过5人的奇数构成。设理事长1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可由专职人员组成,也可由工会、董事会成员相互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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