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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集体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
 设立职工集体股持股会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改联发〔1995〕9号)


各市(州)县(市、区)体改委、城区集体经济办公室(计经委):
  为了加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维护职工集体股的权益,激励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使职工同集体资产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对集体股的关切度,我们依据吉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股份合作企业的现状,制定了《吉林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集体股持股会的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城区集体经济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吉林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集体股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维护职工集体股的权益,增强职工对集体股的关切度,依据吉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政策法则,结合我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吉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政策法规,在吉林省城镇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职工集体股持股会是隶属于股东(职工)大会,专门从事职工集体股管理和分配,行使职工集体股权力,承担应尽责任和义务的企业内部自治性股权管理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集体股是指原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时,划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折股形成的股份。
  第五条 职工集体股持股会代表全体持股会成员行使集体股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职工集体股持股会的设立

  第六条 集体股占股本总额30%以上、职工人数达到30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设立职工集体股持股会;不设职工集体股持股会的,集体股由董事会代管,企业法人负责。
  第七条 设立职工集体股持股会,须向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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