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政府要把处置转制企业土地资产与推进企业制度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密切联系起来。妥善处置土地资产是抓好企业转制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的重要关口。因此,首先要充分重视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明确在企业转制过程中既要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又要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其次,按照有关规定,各级政府要杜绝减免土地税费,避免人为造成土地资产流失。再次,各级政府要给土地部门创造有利条件,使土地部门能够参与企业改制的全过程,掌握变化情况,以便及时妥善处理转制企业的土地资产。
二、因厂制宜,采用科学的方式处置转制企业土地资产。根据我省和兄弟省市试点取得的经验,我们可以采用四种方式处置转制企业的土地资产。一是出让式。经土地管理部门对企业用地进行评估后,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把土地出让给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成为企业的资产。这种方式适用于经济实力雄厚、占地面积小的企业。二是入股式。政府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资本金加入企业的国家股,委托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以与企业经营。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占地面积大、经济效益好、竞争能力强、商品信誉高、有发展前途的国有大中型骨干改组企业或新建的国家控股、多方法人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三是租赁式。政府以租赁方式向改组后的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每年由土地管理部门为政府收取年地租,也可以采用月地租的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长期负债过重、经营亏损、缺乏企业改造资金、占地面积较大、又没有经济能力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转制企业。四是划拨式。即土地管理部门把原划拨给转制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划拨给转制企业,收取土地使用税费。这种方式适用于企业兼并,为国家承担困难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三、各级政府要组织土地、国有资产、财政、体改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工作,在年底前对以前的转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该补办手续的要补办手续,该补交出让金的要补交出让金,要确实做到土地产权明晰,权属面积准确,开发利用合理。对于新转制企业的土地资产,也要采取上述方式及时妥善地处置,强化土地权属管理,防止土地资产继续流失,加快企业顺利转制的步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